服務標準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保安服務質量應達到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經哈爾濱市公安局批準、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保安服務公司。
二、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保安服務及服務種類采用下列定義。
1、保安服務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保安服務政策、規定,根據客戶的環境特點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約定,采取巡邏、門衛、守護、押運、技術防衛等形式,為客戶提供保衛安全的相關服務。
2、巡邏服務
保安人員對特定區域、地段和目標進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務業務。
3、門衛服務
保安人員對客戶單位出入口進行把守、驗證、檢查的服務業務。
4、守護服務
保安人員對特定的目標進行看護和守護的服務業務。
5、技術防范服務
保安人員運用科技手段和設備,為客戶指定的區域和目標,設計、安裝各種報警器材并定期維護,提供接警,先期處警和其他的相關防范業務。
三、保安人員基本條件
1、政治素質條件
(1)愛祖國、愛人民、愛社會主義、愛科學。
(2)無違法犯罪記錄。
(3)愛崗敬業,恪盡職守。文明執勤,禮貌待人。遵紀守法,團結協作。
2、業務技能條件
(1)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及與保安相關的政策規定。
(2)具備一定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3)具備與崗位職責相應的觀察、發現、處置問題能力。
(4)具備使用基本消防設備、通訊器材、技術防范設施設備和相關防衛器械技能。
(5)掌握一定防衛和擒拿技能。
3、身體條件
男性身高1.70m 以上,雙眼裸視1.0以上,無色盲,身體健康,無紋身。
4、文化條件
具備初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應具備相應的文化業務知識。
四、服務標準
1、著裝
(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應著便服。
(2)著保安制服時,應按規定佩帶保安標志。
(3)保安制服不準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的保安制服不準混穿。
(4)在駐勤單位除工作外,著裝時可以不戴帽子。
(5)著保安制服應干凈整潔、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6)愛護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標志,嚴禁將保安制服和保安標志變賣、贈送或借給他人。
(7)著裝參加重要活動時,只準佩帶領導機關統一頒發的勛章、獎章和證章,不準佩帶其他徽章和飾物
2、儀表儀容
(1)值班時要儀表端莊,精神飽滿。
(2)男性保安不準留長發、大鬢角和胡須,女性保安發辮不得過肩。
(3)不得染發、染指甲、不得化濃妝、戴飾物。
3、禮節
(1)在下列場合行舉手禮:
①著裝遇領導時。
②站崗、執勤、交接班時。
③糾正違章時。
④受到領導接見、慰問時;領導視察、檢查時。
⑤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
⑥著裝在大會上發言開始和結束時。
(2)在參加集會、大型活動奏國歌、升國旗時,要自行立正行注目禮。
(3)對日常接觸的領導可以不敬禮。
4、舉止
(1)精神飽滿,姿態端正,動作規范,舉止文明。
(2)著裝外出工作、執勤和出入公共場合時,不準袖手或將手插入衣兜。不準搭肩、挽臂、邊走邊吸煙、吃東西、嬉笑打鬧。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3)不準著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嚴禁酗酒。
(4)要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約》。
(5)要遵守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5、語言
在工作中使用語言要簡潔準確,文明規范,接觸群眾時,說話要和氣,使用“請、您好、對不起、謝謝、再見”等禮貌語言。要注意稱謂的使用。在與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談時,不準使用對方禁忌的語言。
6、執勤時應講普通話。
(1)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保安服務工作,不準超越職責權限。
(2)嚴格履行崗位職責,不準做與保安服務無關的事情。
(3)不準刁難群眾。
(4)不準脫崗、空崗、睡崗,不準遲到、早退。
(5)遵守客戶單位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客戶單位內部機密,不準隨意打聽、記錄、傳播。
(6)未經允許不準動用客戶物品和接受客戶贈送的禮品。
(7)要愛護公物。
(8)有重要情況要妥善處置并及時上報,不準遲報、隱瞞不報。
(9)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做好交接班工作。
7、衛生
(1)要自覺維護環境衛生,保持執勤區域整齊清潔。
(2)內務衛生。
①床單、被褥整齊干凈,床下無雜物。
②地面無煙頭、無痰跡、無紙屑。
③門窗潔凈,玻璃明亮。
④生活用品擺放整齊,統一規范。
⑤不準飼養寵物,不準私自張貼、懸掛圖片、畫報。
五、質量標準
依照保安服務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務,維護客戶單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守護目標受到不法侵害或災害事故的損害,有效避免因服務提供方或保安人員責任造成客戶經濟損失,滿足客戶單位安全需求。
1、巡邏服務
(1)保安人員對特定區域、地段和目標進行的巡查、警戒,保衛客戶安全。
①通過巡邏,威懾不法分子,使其打消對客戶不法侵害的企圖。
②通過巡邏,發現可疑人員,對其進行詢問,對有作案嫌疑的,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③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將不法行為人送交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
(2)檢查、發現、報告并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隱患,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或搶劫盜竊等不法侵害案件的發生。
(3)在巡邏過程中,對已經發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災害事故,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并保護現場。
2、門衛服務
(1)保安人員對客戶單位出入口進行把守、驗證、檢查,保衛客戶安全。
①查驗出入人員的證件,辦理登記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②根據客戶的要求對出入的人員、車輛攜帶或裝運的物品進行查驗,防止客戶單位財物損失。
③指揮、疏導出入車輛,清理無關人員,維護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④及時發現不法行為人,截獲贓物,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2)協助客戶單位做好接待工作。
3、守護服務
(1)保安人員對特定的目標進行看護和守衛,保衛客戶安全。
(2)維護守衛區域的正常秩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守護范圍。
(3)做好防火、防盜、防搶、防爆炸等工作。